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表时间:2017-09-14 09:54来源: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科园发〔2017〕37号
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7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当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鼓励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领军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创新要素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和高精尖结构,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 第一节 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宗旨,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由领军企业、高校院所、国际知名孵化机构、创投机构等牵头成立的创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支持条件 已纳入中关村管委会支持体系的创业服务机构,包括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双创基地、中关村双创社区、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已获得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支持资金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按照创业服务机构服务场地建设(场地租金、装修费用)、公共服务设施搭建(网络、云存储、实验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构所在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购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复印件; (四)机构场地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搭建费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培育高成长企业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双创基地、中关村双创社区、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 第八条 支持条件 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年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金种子企业”“瞪羚企业”“前沿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申报培育支持资金,所培育的企业在孵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九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每孵化1家“金种子企业”给予5万元、每孵化1家“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每孵化1家“前沿企业”给予15万元、每孵化1家“独角兽企业”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对同一创业服务机构每年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支持时段内同时获得多个称号的企业,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已获得称号的企业孵化合同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 第十一条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举办,事前报中关村管委会,具有全国、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及展览等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第十二条 支持条件 (一)活动组织机构。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为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双创基地、中关村双创社区、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 (二)活动规模。活动现场参与人员达到500人次以上, 100家以上创业项目或企业参加活动。 (三)嘉宾情况。邀请嘉宾不少于10人,主要包括: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企业家、投资机构合伙人、专家学者等。 (四)活动影响力。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2家以上主流媒体及其网络版报道,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10家以上门户网站及其公众号转载。 (五)国际化程度。对于全球性的活动,在不少于3个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设立分会场,境外创业项目、企业或机构参加活动数量不少于50家。 第十三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根据活动组织机构在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等方面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场地租赁、场地搭建、设备租赁等费用证明复印件; (四)活动现场全景照片(体现出参会观众人数)、现场嘉宾照片、参赛或参展的活动照片(发言、演讲、路演、展览等); (五)活动方案、议程及活动报告; (六)媒体累计报道证明; (七)活动报名表、国外团队报名表、参赛或参展企业名单; (八)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九)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节 科技领域军民融合挑战赛类活动 第十五条 支持对象 中关村军民融合特色社会组织、产业孵化平台、优势企业、大学科技园、创新型孵化器、创业加速器、双创基地、双创社区等,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主办或承办,事前报中关村管委会的科技领域军民融合挑战赛。 第十六条 支持条件 (一)活动规模。活动现场参与达到300人次以上,超过100家需求方和解决方案提供方报名参赛,参赛总项目超过60个。 (二)参与活动嘉宾情况。嘉宾不少于10人,主要包括师级以上的军方领导、具有社会知名度的专家教授、企业家或企业高管、投资机构总监及以上级别投资人等。 (三)活动影响力。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2家以上主流媒体及其网络版报道,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10家以上门户网站及其公众号转载。 第十七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媒体宣传推介费、咨询劳务费、场地费、设备租赁费等方面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主办或承办赛事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场地租赁、场地搭建、设备租赁等费用证明复印件; (四)需求与解决方案对接情况表复印件; (五)活动现场全景照片(体现出参会观众人数)、现场嘉宾照片、参赛或参展的活动照片(发言、演讲、路演、展览等); (六)活动总结报告; (七)媒体累计报道证明; (八)活动报名表、参赛或参展企业名单; (九)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十)根据需要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中关村人才建设 第一节 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 第十九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简称海创园),在启动资金、新注册企业以及专项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 (一)申请启动资金补助的,根据服务场地的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搭建等方面实际投入资金情况进行补助。 (二)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要求新注册海外人才企业当年度成立,且有实际经营活动发生。 (三)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服务内容须符合园区发展方向,每个专项服务覆盖的海外人才企业不少于20家、覆盖人群不少于100人次,专项服务资金补贴用于人员劳务、材料印刷、差旅补贴、场地租赁、培训宣传、设备购置、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二十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申请启动资金补助的,根据实际投入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海创园仅享受一次启动资金支持政策。 (二)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根据新注册海外人才企业数量,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海创园每年获得该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根据每个专项服务实际资金投入的50%,且不超过10万元额度,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海创园每年获得该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每家海创园每年度获得的补助资金总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启动资金补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分园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材料; 2.海创园开展工作情况材料。 (二)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书:包括申请的总金额及企业汇总表; 2.企业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3.海外人才材料,任选其中之一: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海外工作证明、外籍人才护照、归国华侨证以及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海外人才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书; 2.资金投入及活动开展情况材料。 第二节 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支持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吸纳高端人才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并给予房租补贴。 (一)高端人才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须在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注册; (二)高端人才企业主要包括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或主持过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的人才创办的企业;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人才创办的企业。 (三)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基地30家以上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公共实验室、技术转化平台、知识产权、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每家基地每年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于入驻基地的高端人才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期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对“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创办企业可延长一年支持期限。 (三)对于入驻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予以每家机构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全额房租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年度房租补贴申请书; (二)年度房租补贴所涉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明细表; (三)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 第三节 中关村雏鹰人才企业 第二十五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U30雏鹰人才企业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第一大股东,下同)在企业注册时年龄不超过30周岁。 2.在示范区内初次注册企业,且企业成立时间为1年以上3年以内。 3.有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4.除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3)中关村金种子企业; (4)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发明专利; (5)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二)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 1.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注册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符合上述U30雏鹰人才企业第2至4项条件; 3.获得投资机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所有投资机构占企业股份总比例不高于30%。 第二十六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于U30雏鹰人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用于补贴企业房租费用、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支出。 对于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用于补贴企业房租费用、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雏鹰人才企业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材料; (六)符合第二十五条(一)第4项申报条件5个条件之一的材料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八)申请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还需提交获得投资后变更完毕的公司章程(需加盖工商局备案章)、投资协议及资金入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之前,本年度已获得同类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十九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必要时各分园管理机构应对本园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中关村管委会对材料进行复审,涉及后补贴的项目,拟定初步支持方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五)根据复审或审计情况制定支持方案,报请管委会会议审议。 (六)经审议通过的拟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关村管委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 获得创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创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支持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发展,有关支持政策按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中科园发〔2015〕3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7年9月18日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及依据 中关村示范区正处于率先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关键时期,创新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和新需求。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领军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创新要素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和高精尖结构;加强中关村创业体系建设,支持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支持示范区科技人才创业发展;鼓励中关村企业进一步拓宽军地对接渠道,探索形成新的军地协同创新模式。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4月6日正式发布。《实施细则》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结合支持资金标准量化、审核为主的特点,将每条支持措施的支持对象、支持条件、支持内容、申报材料等进行了细化和量化,使《管理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二、《实施细则》的支持主体 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宗旨,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由领军企业、高校院所、国际知名孵化机构、创投机构等牵头成立的,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双创基地、中关村双创社区、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关于申请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通知另行印发)同时,以服务中关村各类人才为宗旨,支持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和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中关村雏鹰人才。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支持内容 本实施细则的主要支持内容分为支持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和中关村人才建设两个板块。 (一)对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 1.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1)支持对象: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宗旨,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由领军企业、高校院所、国际知名孵化机构、创投机构等牵头成立的创业服务机构。 (2)支持条件:已纳入中关村管委会支持体系的创业服务机构,包括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双创基地、中关村双创社区、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已获得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支持资金的,不再重复支持。 (3)支持内容及额度:按照创业服务机构服务场地建设(场地租金、装修费用)、公共服务设施搭建(网络、云存储、实验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所在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购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复印件;机构场地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搭建费用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支持培育高成长企业: (1)支持对象: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双创基地、中关村双创社区、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 (2)支持条件: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年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金种子企业”“瞪羚企业”“前沿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申报培育支持资金,所培育的企业在孵时间不少于3个月。 (3)支持内容及额度:每孵化1家“金种子企业”给予5万元、每孵化1家“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每孵化1家“前沿企业”给予15万元、每孵化1家“独角兽企业”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对同一创业服务机构每年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支持时段内同时获得多个称号的企业,不予重复支持。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获得称号的企业孵化合同或相关证明复印件;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 (1)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举办,事前报中关村管委会,具有全国、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及展览等活动。 (2)支持条件: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为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双创基地、中关村双创社区、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活动现场参与人员达到500人次以上,100家以上创业项目或企业参加活动;邀请嘉宾不少于10人,主要包括: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企业家、投资机构合伙人、专家学者等;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2家以上主流媒体及其网络版报道,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10家以上门户网站及其公众号转载;对于全球性的活动,在不少于3个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设立分会场,境外创业项目、企业或机构参加活动数量不少于50家。 (3)支持内容及额度:根据活动组织机构在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等方面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租赁、场地搭建、设备租赁等费用证明复印件;活动现场全景照片(体现出参会观众人数)、现场嘉宾照片、参赛或参展的活动照片(发言、演讲、路演、展览等);活动方案、议程及活动报告;媒体累计报道证明;活动报名表、国外团队报名表、参赛或参展企业名单;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4.支持科技领域军民融合挑战赛类活动 (1)支持对象:中关村军民融合特色社会组织、产业孵化平台、优势企业、大学科技园、创新型孵化器、创业加速器、双创基地、双创社区等,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主办或承办,事前报中关村管委会的科技领域军民融合挑战赛。 (2)支持条件:活动现场参与达到300人次以上,超过100家需求方和解决方案提供方报名参赛,参赛总项目超过60个;嘉宾不少于10人,主要包括师级以上的军方领导、具有社会知名度的专家教授、企业家或企业高管、投资机构总监及以上级别投资人等;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2家以上主流媒体及其网络版报道,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10家以上门户网站及其公众号转载。 (3)支持内容及额度: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媒体宣传推介费、咨询劳务费、场地费、设备租赁费等方面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主办或承办赛事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场地租赁、场地搭建、设备租赁等费用证明复印件;需求与解决方案对接情况表复印件;活动现场全景照片(体现出参会观众人数)、现场嘉宾照片、参赛或参展的活动照片(发言、演讲、路演、展览等);活动总结报告;媒体累计报道证明;活动报名表、参赛或参展企业名单;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根据需要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中关村人才建设的支持: 1.支持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 (1)支持对象: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 (2)支持条件:申请启动资金补助的,根据服务场地的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搭建等方面实际投入资金情况进行补助;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要求新注册海外人才企业当年度成立,且有实际经营活动发生;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服务内容须符合园区发展方向,每个专项服务覆盖的海外人才企业不少于20家、覆盖人群不少于100人次,专项服务资金补贴用于人员劳务、材料印刷、差旅补贴、场地租赁、培训宣传、设备购置、团队建设等方面。 (3)支持内容及额度:申请启动资金补助的,根据实际投入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海创园仅享受一次启动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根据新注册海外人才企业数量,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海创园每年获得该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根据每个专项服务实际资金投入的50%,且不超过10万元额度,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海创园每年获得该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每家海创园每年度获得的补助资金总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4)申报材料:申请启动资金补助的,需提交分园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材料和海创园开展工作情况材料;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需提交资金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海外人才证明材料。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需提供资金申请书和资金投入及活动开展情况材料。 2.支持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建设: (1)支持对象:支持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吸纳高端人才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并给予房租补贴。 (2)支持条件:高端人才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须在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注册;高端人才企业主要包括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或主持过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的人才创办的企业;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人才创办的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基地30家以上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公共实验室、技术转化平台、知识产权、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3)支持内容及额度:每家基地每年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入驻基地的高端人才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期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对“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创办企业可延长一年支持期限。对于入驻基地的专业服务的机构,可予以每家机构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全额房租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4)申报材料:年度房租补贴申请书;所涉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明细表;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 3.支持中关村雏鹰人才: (1)支持对象:U30雏鹰人才企业和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 (2)支持条件: U30雏鹰人才企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第一大股东,下同)在企业注册时年龄不超过30周岁;在示范区内初次注册企业,且企业成立时间为1年以上3年以内;有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金种子企业、企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发明专利、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注册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符合上述U30雏鹰人才企业其他条件;获得投资机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所有投资机构占企业股份总比例不高于30%。 (3)支持内容及额度:对于U30雏鹰人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用于补贴企业房租费用、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支出。对于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用于补贴企业房租费用、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支出。 (4)申报材料:申请表;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金种子企业、企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发明专利、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这5个条件符合其一的证明材料;正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申请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还需提交获得投资后变更完毕的公司章程(需加盖工商局备案章)、投资协议及资金入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四、《实施细则》的特点 1.细化支持条件 《实施细则》对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培育高成长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科技领域军民融合挑战赛类活动、支持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支持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中关村雏鹰人才等7个支持方向支持条件进行了细化。 2.明确申报材料 进一步明确每个支持点申报材料,除项目申请表之外,增加了各相关证明材料,提升了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可信度。 3.规范申报流程 在“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章节进一步细化支持资金申报流程,包括发布申报通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形成支持方案、报请主任专题会审议、公示等程序。 4.强化项目管理 在“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章节明确要求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实施细则》中支持事项申报程序 (一)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必要时各分园管理机构应对本园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中关村管委会对材料进行复审,涉及后补贴的项目,拟定初步支持方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五)根据复审或审计情况制定支持方案,报请管委会会议审议。 (六)经审议通过的拟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关村管委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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